2024年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家艺术品销售店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这一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该场所及时到辖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应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小、首次违反规定,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因素,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处罚清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了我市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