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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2月31日以来,投诉人曾多次向文旅局执法队投诉,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9号院商业裙房1层1101号的,郑州元气唱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噪音扰民问题。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中,不堪其扰、夜不能寐,而在向多部门反馈无果后,经查询得知,酒吧属于娱乐经营场所,归文旅局管理。
为解决该噪音扰民问题,投诉人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获知了文旅局执法队的朱姓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在联系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在发现商家没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并未依法予以处罚,仅告知商家要尽快办理,并口头告知商家注意噪音等问题后就不了了之。之后,投诉人曾在此向文旅局执法队进行投诉,并请求执法队与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对酒吧噪音扰民进行联合执法。得到的答复是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该酒吧不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 “娱乐场所”。而噪音扰民归城管部门管理,酒吧经营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第28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3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48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6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上述法律条文均表明,对于该商家造成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超期营业,文旅局和执法队是负有作为义务的。现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早免受噪音污染对于正常生活的影响。恳请贵局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筑法治社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向贵局反映上述噪音扰民问题,望贵局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