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机关: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加强我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郑州市进一步贯彻实施《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通知要求,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已将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委托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郑州市内五区及各开发区。
二、委托期限
自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
三、委托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广电、旅游文化市场领域综合执法职责。负责查处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艺术考级、艺术品、网络文化、广播电视、旅行社、导游、景区等经营或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调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或变更委托。
3、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依法予以追究。
4、依法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形成听证笔录和集体讨论意见。
5、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6、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督意见,参加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6、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7、及时归档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